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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字第1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上海创造科技创新研究促进中心与上海远东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创造科技创新研究促进中心,上海远东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197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创造科技创新研究促进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上海远东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原告人上海创造科技创新研究促进中心与被告人上海远东高在压阀门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宝民二(商)初字第22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创造科技创新研究促进中心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上海远东高在压阀门有限公司支付欠款人民币186,495.5元。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经本院执行查明,本案被执行人上海远东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被本院查封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尚需一段时间,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尚需一段时间,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因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宝民二(商)初字第2293号民事判决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爱忠审判员  徐 颖审判员  范钦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余夏敏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