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2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王军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2757号原告:王军,农民。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住所地:迁安市。负责人:商立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尹艳宾,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军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军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军负担。审判员 侯凌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 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