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2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玉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松民初字第2603号原告刘某某,男,35岁,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范雪梅,赤峰市松山区玉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玉某,女,33岁,汉族,农民。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玉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范雪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玉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1月10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导致婚后感情不和,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于2012年7月份离家出走已两年之久,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现要求��被告离婚。被告未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2、赤峰市松山区上官地镇山嘴子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明被告已离家出走2年。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本院对此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1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夫妻感情不和,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本院认为:原被告现已分居生活二年之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的离婚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玉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玉峰审 判 员 刘丽娜人民陪审员 丁玉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姚松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