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盘县民二初字第00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盘山县吴家镇水利服务站诉赵玉林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盘县民二初字第00363号原告:盘山县吴家镇水利服务站,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法定代表人:李春战,该站站长。委托代理人:赵东明,该站工作人员。被告:赵玉林,男,住辽宁省盘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盘山县吴家镇水利服务站诉被告赵玉林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方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