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1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丰泽支行与杜泉兴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丰泽支行,杜泉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141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丰泽支行,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负责人严瑞宁,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杜泉兴,男,197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243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杜泉兴在银行账户的存款;二、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杜泉兴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曾毓群执行员 王木水执行员 张英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黄瑞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