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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民初字第3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郭际霞与赵钦波、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际霞,赵钦波,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3437号原告郭际霞,女,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王金成,系胶州润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钦波,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12号。案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郭际霞与被告赵钦波、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二被告赵钦波、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际霞撤回对二被告赵钦波、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洪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