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初字第1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刘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1064号原告刘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九尚,广西杜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某,农民。刘某诉被告冯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何 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玉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