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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初字第1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刘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1064号原告刘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九尚,广西杜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某,农民。刘某诉被告冯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何 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玉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