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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2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姜胜申请执行王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胜,王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277-3号申请执行人:姜胜,男,蒙古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王彦,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东民初字第634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8月26日向被执行人王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彦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彦在鄂尔多斯银行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王彦在鄂尔多斯银行的工资账户;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岗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