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010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徐淑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淑敏,安徽同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王文芹,丁少辉,安徽昊辉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砀山同泰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1074-4号申请执行人:徐淑敏。被执行人:安徽同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龙岗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证73892583-5。法定代表人:王文芹,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文芹。被执行人:丁少辉。被执行人:安徽昊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经济开发区桂王路西丽水云天12幢,组织机构代码证78493811-9。法定代表人:丁少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砀山同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经济开发区(310国道南),组织机构代码证68362329-X。法定代表人:丁少辉,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徐淑敏与被执行人安徽同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王文芹、丁少辉、安徽昊辉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砀山同泰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本院作出的(2014)长民二初字第006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安徽同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王文芹、丁少辉、安徽昊辉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砀山同泰食品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同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王文芹、丁少辉、安徽昊辉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砀山同泰食品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赵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