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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贾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050号原告贾某,被告谢某。原告贾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贾某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贾某申请撤诉,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克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丙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