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何跃波与邹平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跃波,邹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保字第25号申请人何跃波。被申请人邹平。申请人何跃波与被申请人邹平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何跃波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邹平名下位于东兴市东兴镇河东路一巷2号房产【房产证号:01××94】,查封价值45万元;查封申请人何跃波名下位于东兴市兴东路369-××号房产【房产证号:01××76】,查封价值45万元。本院认为:申请人何跃波请求诉前保全,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邹平名下位于东兴市东兴镇河东路一巷2号房产【房产证号:01××94】的查封,查封价值45万元,查封期限三年。二、查封申请人何跃波名下位于东兴市兴东路369-××号房产【房产证号:01××76】的查封,查封价值45万元,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唐上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志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