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社执字第00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孙书强、孙书奇、苟万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书强,孙书奇,苟万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社执字第00197号申请执行人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仝云生,任理事长职务。被执行人孙书强,男,46岁。被执行人孙书奇,男,47岁。被执行人苟万昌,男,47岁。申请执行人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孙书强、孙书奇、苟万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5)社民二金初字第02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按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社民二金初字第0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审判员 常安成审判员 郭 巍审判员 李 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常 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