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刘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阳民初字第215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徐某,农民,现下落不明。原告刘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向被告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于2015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长子刘鑫,现已成年,并在北京打工。1997年原告外出打工,回家次数较少,1998年原告回到家时,听别人说被告徐某与别人有男女关系,起初原告并不相信,但同年四、五月间,被告与别人有染的事被原告抓住,原、被告因此经常发生矛盾并引发肢体冲突,双方交流很少,感情很冷淡。1999年冬,被告徐某对原告说出去串门,离家至今未归,后原告历时半年多方寻找未果,被告一直杳无音信,至今双方分居已达十六年之久,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徐某离婚,原、被告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被告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子刘鑫,现已成年。婚后原、被告双方由于感情不合,经常发生矛盾。1999年冬,被告徐某离家出走至今未回。后经原告多次寻找未果,期间双方无任何联系,现原、被告双方分居已达近十六年之久。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结婚证明、七马坊村委会证明以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结婚多年,但被告自1999年冬离家出走后,至今下落不明,经原告多方寻找未果,致使双方分居生活已达近十六年之久,期间双方互不往来和联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的离婚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定离婚情形,故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期限届满仍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三百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苏 忠审 判 员 张春瑞人民陪审员 赵林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陈继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