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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官执字第00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与阳军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阳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072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负责人:许志勇,行长。被执行人阳军,男,汉族,1970年3月20日出生,住铜陵市。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与被告阳军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20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阳军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阳军名下价值35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贤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马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