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巨商初字第1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巨野恒智养殖专业合作社与陈景柱、陈士明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野恒智养殖专业合作社,陈景柱,陈士明,王玉梅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商初字第1682号原告巨野恒智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法定代表人黄瑞东,合作社社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崔荣力,合作社员工。被告陈景柱,男,1969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山东省巨野县。被告陈士明,男,195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山东省巨野县。被告王玉梅,女,197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山东省巨野县。原告巨野恒智养殖专业合作社诉被告陈景柱、陈士明、王玉梅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巨野恒智养殖专业合作社撤回对被告陈景柱、陈士明、王玉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保全费6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邹祥波审 判 员 李庆华人民陪审员 高 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谭 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