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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巨商初字第1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巨野恒智养殖专业合作社与陈景柱、陈士明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野恒智养殖专业合作社,陈景柱,陈士明,王玉梅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商初字第1682号原告巨野恒智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法定代表人黄瑞东,合作社社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崔荣力,合作社员工。被告陈景柱,男,1969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山东省巨野县。被告陈士明,男,195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山东省巨野县。被告王玉梅,女,197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山东省巨野县。原告巨野恒智养殖专业合作社诉被告陈景柱、陈士明、王玉梅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巨野恒智养殖专业合作社撤回对被告陈景柱、陈士明、王玉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保全费6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邹祥波审 判 员  李庆华人民陪审员  高 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谭 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