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潼法民初字第03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唐海燕与陈医权,屈民兵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海燕,屈民兵,陈医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潼法民初字第03354号原告唐海燕,住重庆市潼南区。委托代理人李建波,重庆峰岸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华禄兰,重庆峰岸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告屈民兵,住重庆市潼南区。被告陈医权,住重庆市潼南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县江北新城奋进大道101号。负责人陈文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海燕与被告陈医权、屈民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海燕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海燕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海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唐海燕负担。审判员 李长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