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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商初字第1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吕秀亭与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秀亭,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商初字第1642号原告吕秀亭,男。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经济开发区东昌路76号。负责人石福海,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吕秀亭与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秀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元,由原告吕秀亭承担。审判员  王玉霞二0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