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刘智慧与孙磊、刘艳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智慧,孙磊,刘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保字第209号原告刘智慧。被告孙磊。被告刘艳,系孙磊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智慧与被告孙磊、被告刘艳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智慧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孙磊、刘艳的房间进行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告孙磊、刘艳名下的位于市中区文化中路33号御景东方8号楼住宅4单元7层东户的房产壹处。证号:第00322682号、第00322681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贵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殷翔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