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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邹执字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刘超与袁在森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超,袁在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邹执字96号申请执行人刘超被执行人袁在森申请执行人刘超与被执行人袁在森欠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超依据已经生的(2013)邹民初字3605号民事调解书书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将判决书内容全部执行到位。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邹民初字第3605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继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士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