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贺广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广义,张埃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拟稿纸发文字号:(2015)临执字第762号签发:审核:拟稿单位:执行六团队拟稿人:张志勇份数:3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762号申请执行人贺广义。被执行人张埃翔。本院在执行贺广义申请执行张埃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有条件时可恢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3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志勇执行员 王世平执行员 魏慧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