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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行非诉审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珠海市香洲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李嘉兰、黄伟文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行非诉审字第99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彭清举,局长。委托代理人李轩,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芷伊。被执行人李嘉兰,女,汉族,身份证住址: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4226。被执行人黄伟文,男,汉族,1969年3月25日出身,身份证住址: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4814。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3年4月17日作出的珠香计生征决字(前山)(2013)第011303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经审查认为,原珠海市香洲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现已更名为珠海市香洲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即本案申请执行人)决定对被执行人李嘉文、黄伟文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115740元。珠香计生征决字(前山)(2013)第011303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依法送达被执行人李嘉兰、黄伟文,被执行人李嘉兰、黄伟文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起诉,并在签订《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保证书》后,缴纳了首期款项人民币60000元。2015年4月17日前应缴社会抚养费到期后,经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催告,被执行人李嘉兰、黄伟文至今仍未缴纳。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按照被执行人李嘉兰、黄伟文在《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保证书》中所作的保证,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4月17日到期应缴社会抚养费人民币9300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珠香计生征决字(前山)(2013)第011303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2015年4月17日到期应缴社会抚养费人民币9300元),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冯丽萍审判员  王梦辉审判员  曾海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郭 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