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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开商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国强、赵彩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开商初字第233号原告: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敏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俊华、王康,山东恒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国强。被告:赵彩霞。被告:王建忠。被告:燕荣芳。被告:胡俊海。被告:王全亭。被告:王天英。被告:燕欣云。被告:杨树村。被告:徐五红。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国强、赵彩霞、王建忠、燕荣芳、胡俊海、王全亭、王天英、燕欣云、杨树村、徐五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国强、赵彩霞、王建忠、燕荣芳、胡俊海、王全亭、王天英、燕欣云、杨树村、徐五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处理,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于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国强、赵彩霞、王建忠、燕荣芳、胡俊海、王全亭、王天英、燕欣云、杨树村、徐五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7元,减半收取278.5元,由原告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君东代理审判员  王 华人民陪审员  卢守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宋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