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2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县力祥煤机有限公司与郝强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华来,神木县志国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神东煤炭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2673号申请执行人马华来,男,1956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神木县志国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姬存贵,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神东煤炭分公司。负责人张子飞,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马华来依据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740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神木县志国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神东煤炭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神木县志国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神东煤炭分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向申请人马华来赔偿各项工伤待遇共计126410元、神木县志国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申请人马华来从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7月3日的养老保险费单位应承担的部分,负担案件执行费1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马华来与被执行人神木县志国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私下自行达成和解执行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马华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74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小平审 判 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乔 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