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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尉刑初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牛某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尉刑初字第458号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牛某某,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9月19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5日被尉氏县人民检察院取保侯审。经本院决定,2015年8月10日被尉氏县公安局逮捕,现押尉氏县看守所。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尉检诉刑诉(2014)5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宫宝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牛某某通过同乡的贾某某为其办理艾滋病相关手续,于2009年9月10日取得艾滋病患者身份。自2009年12月份以来冒领艾滋病患者骗取国家低保金、艾滋病定量补助、春节补贴、低保电价补贴共计39051元。案发后,被告人牛某某将所骗钱款39051元全部退出。2014年7月5日,被告人牛某某到尉氏县公安局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HIV抗体筛查检测报告单,尉氏县庄头镇民政事务所出具的证明三份,尉氏县庄头卫生院出具的证明,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低保存折及明细,尉氏县公安局出具的证明、尉氏县公安局庄头派出所出具的统一票据二张及证明一张及被告人牛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冒充艾滋病患者,骗领国家低保金和各项补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牛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从轻处罚;案发后积极退出所骗款项,且无犯罪前科,亦可从轻处罚。牛某某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赃款39051元,应予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牛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赃款39051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鑫审 判 员  孙军玲代理审判员  赵园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杨 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