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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9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与赖礼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赖礼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959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住所地厦门市鹭江道98号建行大厦1701室。代表人生柳荣,行长。委托代理人常昱、秦妤冰,公司职员。被告赖礼恭,男,197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与被告赖礼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负担。审 判 员  林 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陈文芳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