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一初字第00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孙银华与崔岩、吴卫国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银华,崔岩,吴卫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一初字第00145号原告孙银华。被告崔岩。被告吴卫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银华与被告崔岩、吴卫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银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军代理审判员 刘威威人民陪审员 王新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雪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