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宽民一初字第00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孙银华与崔岩、吴卫国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银华,崔岩,吴卫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一初字第00145号原告孙银华。被告崔岩。被告吴卫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银华与被告崔岩、吴卫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银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军代理审判员  刘威威人民陪审员  王新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雪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