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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3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原告平泉隆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贾秀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泉隆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贾秀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3064号原告平泉隆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祝延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祝中华、程宝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贾秀云,市民。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平泉隆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贾秀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泉隆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贾秀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平泉隆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泉隆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贾秀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平泉隆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旭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