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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松商初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吴云飞与吕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云飞,吕国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松商初字第781号原告:吴云飞,农民。被告:吕国君。原告吴云飞与被告吕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吕国君归还借款12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从2013年11月8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吕国君于2013年11月8日向原告吴云飞借款,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120000元,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后经催要,被告吕国君未能还款,故原告诉至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国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吴云飞借款12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自2013年11月8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350元,由被告吕国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章苏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吴庆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