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旬阳民申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申请再审人刘梦圆与被申请人张选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梦圆,张选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旬阳民申字第00009号申请再审人刘梦圆,男,1992年9月1日生,汉族,农村居民,。被申请人张选斌,男,1976年7月5日生,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陈胜军,陕西智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再审人刘梦圆与被申请人张选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旬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2014)旬阳民初字第0087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6月29日,刘梦圆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梦圆申请再审称,2014年4月18日,申请再审人驾驶陕GW1**号轿车回小河,被申请人张选斌驾驶陕GSS9**号摩托车赶急回旬阳吃饭,行至102道158KM+400M处,在张选斌车前有2辆小车,张选斌车速特快,没有靠右行驶,从小车左边高速超车占用左道,发现前面申请再审人的轿车后,张选斌一脚急刹,因下雨路滑,张选斌的摩托车在道路上滑出几米后,张选斌被甩到排水沟受伤。张选斌甩出后,摩托车无人驾驶而直接冲向申请再审人的轿车,轿车被撞坏。交警队现场勘察取证,拍了事故现场及摩托车滑出几米痕迹照片。事故的直接原因是:1、下雨路滑;2、张选斌摩托车速度快,没有靠右行驶,从前面小车左边高速超车占道,发现有轿车后一脚急刹导致事故发生。小河交警队队长刘久平对申请再审人说:“你没有事故责任,你把张选斌送去旬阳医院垫付一点医疗费就对了。”申请再审人把张选斌送到医院抢救,垫付了1.5万元费用。案件移送旬阳交警队处理,作出旬公交认字(2014)第29号事故认定书,认定申请再审人负次要责任。原审据此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请求撤销旬阳县人民法院(2014)旬阳民初字第00872号民事判决;撤销旬公交认字(2014)第29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再审申请人无事故责任,不负本案张选斌的任何赔偿责任。本院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旬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旬公交认字(2014)第29号事故认定书认为,张选斌驾驶机动车辆未实行右侧通行,未保持安全车速是形成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刘梦圆驾驶机动车辆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未降低行驶速度是形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认定张选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应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刘梦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应负本起事故次要责任。本院认为,旬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旬公交认字(2014)第29号事故认定书对起本案交通事故的认定,符合客观实际情况,应予采信;申请再审人刘梦圆未能提交足以推翻该事故认定书的相关证据,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不能获得本院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再审人刘梦圆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马治斌人民陪审员 龚建华人民陪审员 张学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