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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漯民终字第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吴秋红与张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惩,吴秋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漯民终字第6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惩,女,汉族,1962年10月2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秋红,女,汉族,1963年12月19日出生。张惩上诉吴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郾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2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4年9月28日作出(2014)郾民初字第1333号民事判决书。张惩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2014)漯民一终字第326号民事裁定书,发回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郾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9日受理后,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2015)郾民初字第00371号民事判决。张惩不服该判决,于2015年5月13日再次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惩因与被上诉人吴秋红达成和解协议,7月29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惩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惩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张惩负担。审判长  石笑云审判员  李 刚审判员  刘继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亚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