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011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9-15
案件名称
北京万通鼎安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潘美多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1108-1号申请人北京万通鼎安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潘美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怀民初字第052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潘美多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北京万通鼎安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36945.75元。被执行人潘美多未自动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北京万通鼎安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潘美多暂无履行能力亦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潘美多应当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鉴于被执行人潘美多暂无履行能力亦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2014)怀民初字第0529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北京万通鼎安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潘美多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履行能力,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潘美多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主执行官施章义执行员 张春阳执行员 周忠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英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