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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柳城民一初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韦某与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柳城民一初字第425号原告:韦某,女,住广西柳城县。被告:全某,男,户籍广西柳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诉被告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某以自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某以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诉,未损害他人的利益,亦未违反法律有关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韦某承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兰韦兵人民陪审员  凌鸿振人民陪审员  何丽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庹 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