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城民一初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韦某与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柳城民一初字第425号原告:韦某,女,住广西柳城县。被告:全某,男,户籍广西柳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诉被告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某以自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某以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诉,未损害他人的利益,亦未违反法律有关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韦某承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兰韦兵人民陪审员 凌鸿振人民陪审员 何丽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庹 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