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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营审刑终再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原审被告人禹国强合同诈骗再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禹国强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营审刑终再字第00005号原公诉机关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禹国强,男,1971年5月5日出生,大石桥市人。现于辽宁省海城监狱服刑。辩护人赵长书,辽宁中允律师事务所律师。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审理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禹国强合同诈骗犯罪一案,于2012年4月16日作出(2012)大少刑初字第00019号刑事判决书。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禹国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2月20日作出(2012)营刑二终字第0012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审被告人禹国强向本院申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2014)营立二刑监字第00007号刑事再审决定书,决定本案再审。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并提审了禹国强,听取辩护人赵长书的辩护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2)营刑二终字第00127号刑事裁定及大石桥市人民法院(2012)大少刑初字第00019号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大石桥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陈友占代理审判员  张 锐代理审判员  朱隆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丛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