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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嘉鱼民破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湖北中马动力制造有限公司申请破产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中马动力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嘉鱼民破字第1-3号申请人湖北中马动力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国友,系该公司董事长。湖北中马动力制造有限公司申请破产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6日依法裁定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破产申请称:申请人因经营管理不善,到目前为止,已到期债务5400万元,因申请人资金严重不足,财产不能变现,且长期亏损,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此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湖北中马动力制造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14日登记成立,其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企业经营范围为通用小型汽油机、健身器材、电动车空调等制造、销售及相关产品的开发;货物进出口。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市场萎缩等原因,现已严重负债。湖北鑫盛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出具的鄂鑫嘉专审字(2015)3号审计报告表明,经审计调整,截止2015年2月10日,湖北中马动力制造有限公司资产总额136890850.02元,其中:货币资金584.42元、预付账款35746779.70元、存货4659896.23元、固定资产62840700.42元、无形资产33642889.25元;负债总额为72277821.78元,其中:短期借款33000000元、应付帐款21166786.66元,其他应付款14485514.48元、应交税金-1116351.36元、预提费用4741872元;所有者权益总额为64613028.24元,其中:实收资本50000000元、资本公积29614439.25元、经营性亏损15001411.01元;资产负债率为53%。湖北中马动力制造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北中马动力制造有限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市场萎缩等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宣告湖北中马动力制造有限公司破产。审判长  徐宏彪审判员  杜先文审判员  李茂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