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民初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海军诉被告马德来、候小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军,马德来,候小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五民初字第480号原告王海军,男,198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大连池市二龙山农场六委。被告马德来,男,198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大连池市龙镇务本村。被告候小飞,女,198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大连池市龙镇务本村。原告王海军因与被告马德来、候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海军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海军、被告马德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候小飞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海军诉称,马德来于2014年4月9日向王海军处借款61000.00元,并以二龙山农场龙达小区4号楼一单元402室作抵押,还款日期为2015年2月19日。马德来、候小飞并未偿还,故诉至法院,要求马德来、候小飞偿还欠款61000.00。被告马德来辩称,欠款属实,此欠款是马德来与候小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欠的外债,并用二龙山龙达小区4号楼一单元402室做抵押。离婚时楼判给候小飞了,现在所有的债务都向马德来要,确实没有能力偿还。被告候小飞未答辩。王海军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借款证明一份及五大连池市公安局讷谟尔派出所龙镇务本村证明一份,证实借款事实及候小飞下落不明。被告马德来质证称无异议。被告候小飞未到庭。本院经庭审质证认为,王海军提交的证据,真实有效,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马德来与候小飞(原系夫妻关系)在2014年4月19日借王海军人民币61000.00元,用于自家开办的食杂店,到期后马德来、候小飞并未按约定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马德来与候小飞于2015年1月22日离婚,离婚后将借款抵押的房产转让候小飞名下,现王海军要求马德来、候小飞共同偿还欠款61000.00元。本院认为,马德来在王海军处借款的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马德来因借款时与候小飞系夫妻关系,夫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故对王海军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德来、候小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王海军欠款61000.0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5.00元,由被告马德来、候小飞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审 判 长 边永刚人民陪审员 崔丽艳人民陪审员 丛丽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于洪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