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5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周学杰与中煤第三建设公司总机厂生活经营该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学杰,中煤第三建设公司总机厂生活经营该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5565号原告:周学杰。被告:中煤第三建设公司总机厂生活经营该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泰康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守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学杰与被告中煤第三建设公司总机厂生活经营该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学杰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学杰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学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学杰承担。审判员  常茂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黄迪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