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张传花与杨坤、李艳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467号原告张传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利津县。被告杨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李艳秋,女,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原告张传花与被告杨坤、李艳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传花诉称,2015年1月27日,被告杨坤与原告签订借据,约定了借款金额及使用期限,当日原告将借据约定款项100000元打入被告指定的账户。同时,口头约定了月利率为2%。借据签订后,被告起初还按照约定按月向原告支付利息,但后来不再支付,经催告也未予履行按月支付利息的义务,并明确表示现在没有支付能力;且被告杨坤存在将房屋过户到自己亲戚名下等转移财产的行为;另外,被告杨坤因所欠外债太多,在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已有多个起诉杨坤的案件正在立案、审理过程当中,杨坤没有来得及转移的财产也被采取了多次的保全措施。因此,针对该笔借款,被告杨坤已经可预期不能按时偿还。被告杨坤借款时与被告李艳秋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两被告共同债务,均应承担偿还责任。请求判令两被告提前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向本院通报,该局已经决定对杨坤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经本院审查,该案确属涉嫌犯罪。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传花的起诉。案件保全费107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聂小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文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