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二(商)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上海爱奇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扬罗必凯(北京)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爱奇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扬罗必凯(北京)广告有限公司,扬罗必凯(北京)广告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二(商)初字第266号原告上海爱奇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龚宇。委托代理人薛姣姣,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扬罗必凯(北京)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李静宜。被告扬罗必凯(北京)广告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长寿路XXX号XXX层XXX-XXX室。负责人ANNIEBOOSONGLIN。本院受理上列原、被告间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以被告扬罗必凯(北京)广告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已支付拖欠的广告费为由,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爱奇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965.6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482.80元,由原告上海爱奇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胡晓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徐 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