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执异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广滨与福建省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福建省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异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张广滨。被执行人福建省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黄河一路宏达公司办公楼四楼。被执行人福建省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建宁县民主街三特超市*楼。被执行人滨州市中喜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高新区小营办事处厂青路东侧。第三人星华昌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建宁县民主街三特超市*楼。本院在执行张广滨与福建省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滨州市中喜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将本案被执行人福建省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第三人星华昌源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并提供了相关证据。经审查查明,张广滨与福建省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滨州市中喜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滨商初字第79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福建省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广滨钢材款1500000元及利息(自2012年12月20日开始按月利率1.5%计算);二、被告福建省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内容略)。案件受理费21000元,由被告福建省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福建省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申请执行人张广滨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滨州市中喜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自2015年1月27日开始执行。另查明,被执行人福建省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10月16日。2013年7月31日,更名为福建省星华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3年12月25日,又更名为星华昌源集团有限公司。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福建省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称已变更为星华昌源集团有限公司,本案中确定的权利义务亦应由变更后的公司承担,申请执行人要求变更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请求于法有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第三人星华昌源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德信审判员 杜晓峰审判员 张永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郭学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