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兵民申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姚昌雨与石河子北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管辖权异议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姚昌雨,石河子北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兵民申字第001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姚昌雨,男,汉族,1964年12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大英县蓬莱。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石河子北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北泉镇6小区***栋。法定代表人:余勇,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姚昌雨因与被申请人石河子北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2015)兵八民一终字第2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姚昌雨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姚昌雨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姚昌雨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徐鸿莉审 判 员 程 军代理审判员 丁卫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吴瑞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