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南法民二撤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佛山市中南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南海市宇海贸易有限公司,柳州不锈钢工业物资总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中南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南海市宇海贸易有限公司,柳州不锈钢工业物资总公司,佛山市金达盈信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南法民二撤初字第4号原告佛山市中南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花园大道11号之一四楼。法定代表人谭琼友。委托代理人何劲超、陈景聪,均系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建行大厦。负责人周俊怡。委托代理人张晓佳、范才能,均系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海市宇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黄岐锦成大厦首层。法定代表人俞凌浩。被告柳州不锈钢工业物资总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飞娥路123号银兴商业城6楼。法定代表人俞云飞。第三人佛山市金达盈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简平路1号天安数码新城2栋1306室。法定代表人王建良,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孟杰,广东新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上列原告与被告、第三人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6日,以第三人已与原告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的纠纷已妥善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中南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因当事人申请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100元),由原告负担。对原告已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审判长 蔡 东审判员 余素芬审判员 刘 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吴惠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