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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明法民一初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泰和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与陈伟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泰和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陈伟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明法民一初字第592号原告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泰和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泰和路73号。负责人梁卫东。委托代理人罗为华(原告的委员),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告陈伟明,男,汉族,1974年11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原告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泰和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泰和小区业委会)诉被告陈伟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泰和小区业委会的负责人梁卫东、委托代理人罗为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伟明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经本小区业主及政府多个职能部门大力支持,泰和小区业委会于2012年10月11日成立。后经业主赞成以自治自理形式,以每户为单位收取小区保安、清洁费50元/月,并由业主签名确认。成立后当年已有93%业主自觉交费。被告因多次欠交费,泰和小区业委会成员也多次催交,被告仍未交费,造成越来越多住户欠费。请求法院判令:1.追交2013年1月至2015年6月合共30个月保安、清洁费共1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未向本院提出答辩意见,也没有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泰和小区业委会于2012年10月11日正式成立。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泰和小区共101户,2012年12月1日,该小区超过三分之二的业主同意以自治形式实行小区管理,并同意每户每月交纳保安、清洁费50元。被告是泰和小区的业主,其从2013年1月至2015年6月均未交纳泰和小区保安、清洁费,共计拖欠泰和小区保安、清洁费1500元。本院认为,本案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佛山市高明区泰和小区至今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该小区进行物业服务管理,而是由泰和小区业委会对泰和小区物业实行自治服务管理(含保安、清洁),该小区的物业自治管理惯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泰和小区业主大会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进行物业管理的情况下,泰和小区业委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和业主自治组织有权行使对该小区的物业服务管理权,并有权收取保安、清洁费用于小区物业服务管理的支出,这样做有利于保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被告不交纳保安、清洁费的行为损害了泰和小区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对于原告要求被告交纳2013年1月至2015年6月的保安、清洁费共计1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其已放弃了相应的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陈伟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保安、清洁费1500元给原告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泰和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伟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邹志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林玲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