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2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永安市森矿机械配件部与杨家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永民初字第2675号原告永安市森矿机械配件部,地址:永安市。经营者陶冬梅,女,197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被告杨家仁,男,196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永安市。原告永安市森矿机械配件部与被告杨家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建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永安市森矿机械配件部的经营者陶冬梅、被告杨家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永安市森矿机械配件部诉称,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杨家仁向原告陶冬梅及其丈夫李加斌共同经营的永安市森矿机械配件部购买矿山设备及辅材,2014年12月30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0000元,被告向原告陶冬梅丈夫李加斌出具欠��一张,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现请求法院判决:一、被告杨家仁立即偿还拖欠的货款20000元,利息2400元(按月利率2%从2014年12月30日算至2015年6月29日止),本息合计22400元,并继续按该利率支付利息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杨家仁口头辩称,货款是2011年-2012年欠的,原来是欠5万多,本人陆续还了一些,还欠2万元才写的欠条。是欠永安市森矿机械配件部的货款。经审理查明,原告永安市森矿机械配件部的经营者系陶冬梅,陶冬梅与李加斌于1996年登记结婚。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杨家仁多次向原告购买矿山设备及辅材。2014年12月30日,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0000元,被告向李加斌出具欠条一份。2015年2月26日,被告向陶冬梅帐户偿还1000元,余款至今未付,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被告与李加斌无其他债权债务关系。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张、欠条原件一份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为凭,并经庭审质证,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杨家仁尚欠原告货款20000元,有被告立下的欠条为凭,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亦未持有异议,应予确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的货款,理由成立,应予支持。被告在确认欠款之日,根据交易习惯,适用同时履行原则,应当即支付货款,被告至今未支付,已构成违约,被告应赔偿原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因双方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及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故原告要求被告按月利率2%支付逾期利息,无法律依据,不予采纳,但被告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即20000×6%÷12×2个月+19000×6%÷12×4=58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家仁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永安市森矿机械配件部货款19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580元(从2014年12月31日起算至2015年6月30日止),合计19580元,并继续按年利率6%以19000元本金计算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止。二、驳回原告原告永安市森矿机械配件部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负担35元,被告负担14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建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邹丽青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