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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执一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王远志与威海徐氏罐头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远志,威海徐氏罐头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执一字第68号申请执行人王远志。被执行人威海徐氏罐头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陶玉英,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威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威仲字第50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威海徐氏罐头有限公司退还王远志保证金100万元、利息损失15万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支付仲裁费15560元、保全费5000元等。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威海徐氏罐头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崮山镇九家疃村的工业土地使用权一宗被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首轮查封,该院正在依法处置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威仲字第50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宝良审 判 员  张云梅代理审判员  付 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邹圣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