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民调确字第00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陆某某、孙某某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陆某某,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调确字第00729号申请人:陆某某,男,200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理人:陆凤书,系陆某某父亲。申请人:孙某,男,198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受理了申请人陆某某、孙某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陆某某与孙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8月10日经合肥市庐阳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伤者)陆某某的医疗费130元,凭发票由申请人陆源支付(已支付);二、由申请人孙某承担申请人陆某某的营养费、交通费、补课损失费等合计2000元(已支付);三、申请人双方对此次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无其他异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