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民初字第5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施君雄与长春市鹭翔物流有限公司东湖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君雄,长春市鹭翔物流有限公司东湖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民初字第570-2号原告:施君雄。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柳春。被告:长春市鹭翔物流有限公司东湖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韩亚成。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君雄与被告长春市鹭翔物流有限公司东湖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君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0元,减半收取730元,由原告施君雄负担。审 判 员 林映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江煜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