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弋民二小额字第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芜湖市行云流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芜湖吉丰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芜湖市行云流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芜湖吉丰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弋民二小额字第00124号原告:芜湖市行云流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法定代表人:张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劲松,安徽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凌定越,安徽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吉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法定代表人:胡继峰,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市行云流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吉丰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芜湖吉丰商贸有限公司已经支付价款10000元,原告芜湖市行云流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自愿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市行云流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元,由原告芜湖市行云流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晶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莹附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至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