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二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双辽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赵洪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双辽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洪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二初字第383号原告双辽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双辽市郑家屯街。法定代表人张杰清,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奔。被告赵洪亮,30岁,住双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双辽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赵洪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双辽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 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彩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