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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咸中刑减字第00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李炜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炜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刑减字第00577号罪犯李炜,现在陕西省马栏监狱服刑。三原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7日作出(2011)三刑初字第0007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炜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至2018年5月15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12月26日交付执行。2014年5月9日本院作出(2014)咸中刑执字第0016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炜减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7年5月15日。执行机关陕西省马栏监狱提请对罪犯李炜减刑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李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积极13个,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依法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积极13个。上述事实有《计分考核个人台帐卡》、《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分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炜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炜的有期徒刑减去一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5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翔宇审判员  潘义民审判员  陈美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樊志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