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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一初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邓文龙与赵宇航、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文龙,赵宇航,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一初字第477号原告邓文龙。被告赵宇航。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蔡中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江初,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文龙诉被告赵宇航、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文龙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邓文龙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文龙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39元,由原告邓文龙承担。审判员  卫艳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曹 虹 微信公众号“”